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殷都区商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113号
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吴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会,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商务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东殷都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商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佳
书记员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