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邑佳成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等成都邑佳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2290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邑佳成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四段36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邑佳成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同时,原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効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