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三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苏信纺织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民初6753号
原告:固始三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产业集聚区
被告:河南省苏信纺织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段集镇站北路火车站特区
原告固始三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苏信纺织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始三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