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3001民初58号
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作市环城西路农副公司家属楼五**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联谊佳苑1栋3**07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峻嗨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被告甘肃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