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2178号
原告:河南金马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135号3号楼1-2层附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金马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金马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金马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