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211行初17号
原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447887L。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楼**附1。
法定代表人李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亮,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世华,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798249832H。
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市民之家****iv>
法定代表人胡万**,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武,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原开封市金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卫勇
人民陪审员 李长义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