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2民初3831号
原告:***,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楼**附1。
法定代表人:李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中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新中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有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由于河南新中建设公司建造的406室空调间质量问题,导致空调排水不畅渗透到原告所有的306室,且406室业主***在物业通知过其本人,并已经知道漏水的情况下,仍不停止空调的使用,造成306室客厅墙面被水浸泡长达三个月,导致窗户套变形,吊顶开裂,墙面发霉。
河南新中建设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接到小区物业反馈原告家墙壁浸水后,第一时间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与研判,并制定了维修方案,对406室空调间室外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在完成空调间维修后,我公司又计划对原告家房顶和墙面等受损部位进行修复,但遭原告拒绝而无法实施。我公司已经积极履行了维修义务,是因为原告的拒绝而未对房内进行维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被告***购买的是商品房,在入住后合理使用空调是合乎情理的,原告家客厅墙面脱落是因为河南新中建设公司在建设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富田˙兴和苑小区系由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住宅项目,该项目的11号楼由河南新中建设公司施工建设,并于2015年1月31日竣工。同年,***出资购买富田˙兴和苑11号楼1单元306号91.07㎡的住宅一套,并于9月14日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
在河南新中建设公司建造406室空调间时,由于空调主机坡度不够,造成406室业主***在使用空调时空调间积水,从而渗透到***所有的306室,导致客厅墙面发霉剥脱。***随后向小区物业进行了反馈。河南新中建设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对406室空调间进行了维修。随后河南新中建设公司拟对***客厅墙面等问题进行维修,双方因维修意见不一,***自行出资购买原材料雇佣人员进行了修复。后***向河南新中建设公司和***索要赔偿未果,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