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2360号
原告:***,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135号3号楼1-2层附1。
法定代表人:李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有,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2020年9月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邢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