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星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星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民初4609号
原告:高飞,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星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3号同成大厦A栋3单元12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钱场镇徐冲村三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50723451X。
原告高飞与被告武汉星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高飞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飞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高飞负担(已付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