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2984号之一
原告:南京居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新城******。
法定代表人:张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敏,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钰博,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新科三路**
法定代表人:吕呈悦。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