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4332号之二
原告:云南树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正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伟,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傲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晓静。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被告:雷新,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魏书凯,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汪博飞,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云南树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傲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新、魏书凯、汪博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傲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新、魏书凯、汪博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树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云南傲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新、魏书凯、汪博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8元,减半收取7899元,由云南树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尹红伟
人民陪审员 段绍华
人民陪审员 刘俊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