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初762号
原告: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明振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