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民初1801号
原告: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竞歌,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阳安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