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民初7517号
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以被告主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