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491号之三
原告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公司)与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凯程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凯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52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凯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储哲君 人民陪审员  濮焕中 人民陪审员  韩尧中
书记员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