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邯凤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峰执恢字第1-2号
关于申请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邯凤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以(2015)峰执恢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在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邯凤水泥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邯郸矿务局水泥厂)位于峰峰矿区义井镇邯市国用(99)字第F0500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94222.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又于2018年4月25日以(2015)峰执恢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在峰峰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邯凤水泥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邯郸矿务局水泥厂)位于峰峰矿区义井镇邯市国用(99)字第F0500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94222.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现因申请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邯凤水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邯凤水泥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邯郸矿务局水泥厂)位于峰峰矿区义井镇邯市国用(99)字第F0500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94222.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岳成 审判员  连艳梅 审判员  任红光
书记员  任更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