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94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水泥公司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2018年8月后的劳务费,在提供相关合同第四项均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协商不成提交合肥市法院诉讼解决。被告所在地是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60号,据此,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水泥公司确认委托凯程公司在邹平与沾化两个项目,进行设备调试,应当支付劳务报酬,但水泥公司均未在3份协议上盖章确认,说明双方对产生的争议如何约定管辖,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凯程公司向水泥公司主张劳务报酬,属于接收货币方,凯程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水泥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审法院就管辖权争议,于2020年11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听证。经审查查明:凯程公司与水泥公司于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12月原有多份劳务调试协议,水泥公司提供给第三方的设备,委托凯程公司派出技术人员进行调试,调试到时间节点或工作量后,双方再补签书面协议,水泥公司确认工作量,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审查中,凯程公司提供2018年12月31日调试协议,该协议第四条注明如协商不成提交水泥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协议未得到水泥公司盖章确认。协议中的内容是山东省邹平330吨脱硫系统酚水处理系统调试(以下简称邹平项目),2018年的8月至12月明细,并附人员、天数等清单,在清单上盖有水泥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对此,水泥公司认可委托凯程公司到邹平项目进行调试,但不认可该项目部印章。 凯程公司提供2019年8月31日调试协议,该协议第四条注明,如协商不成诉讼解决,协议未得到水泥公司盖章确认。协议中的内容是山东省沾化脱硫系统酚水处理系统调试(以下简称沾化项目),并附2019年的1月至8月人员、天数等清单,清单上盖有水泥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对此,水泥公司认可委托凯程公司到沾化项目进行调试,但不认可该项目部印章。 凯程公司提供2019年12月3日调试协议,该协议第四条注明如协商不成诉讼解决,协议未得到水泥公司盖章确认。协议中的内容是邹平项目调试,2019年的1月至11月明细,并附人员、天数等清单,清单上盖有水泥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对此,水泥公司认可委托凯程公司在邹平项目进行调试,但不认可该项目部印章。 另,凯程公司提供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7月27日、及2019年1月8日调试协议7份(该协议注明是沾化项目,是201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务清单),该7份协议均得到水泥公司盖章确认,并说明双方已结算完毕。 凯程公司在质证中,就2018年10月6日提供给水泥公司斜管等部分的货款,因是另一法律关系,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将另行主张权利。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提起的纠纷,双方未明确约定管辖地法院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水泥公司确认委托凯程公司在邹平与沾化两个项目,进行设备调试,应当支付劳务报酬,但水泥公司均未在3份协议上盖章确认,说明双方对产生的争议如何约定管辖,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凯程公司向水泥公司主张劳务报酬,属于接收货币方,凯程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水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水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水泥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劳务履行地是可以确认的,分别在山东省邹平县、滨州市沾化区和上诉人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无论是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与原审法院无关。请求撤销(2020)苏0282民初949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凯程公司未作二审答辩。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王一川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