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18510号
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61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南段521号166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875786954。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