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4民初6485号之一
原告温作潮,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委托代理人温作潮(系***丈夫、身份情况同上、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旭东,浙江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臻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江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麟、施圆圆,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文军、周红敏,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江苏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朱洪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凡,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作潮、***诉被告杭州臻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作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温作潮、***负担。
审 判 长 朱 勤
人民陪审员 洪子明
人民陪审员 王玲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