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172号之二
原告: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杨海路4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科技路20号9幢(CND)。
法定代表人:朱洪棋,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948.92元,均由原告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丽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嘉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