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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3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2民初8483号
原告: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滕召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院通知时间补缴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5.50元,退还原告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995.50元。
审判长程家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