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余俊才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02民初1903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余俊才第三人张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2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书 记 员  郝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