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773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68号E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锦峰路8号12号楼2F。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叶 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