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863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安泰路605号1幢15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6月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