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863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安泰路605号1幢158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