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863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安泰路605号1幢158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