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

4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初4号
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法定代表人:贾同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富,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258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
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王慧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