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晶汇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1064号
原告: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258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叶,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晶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6幢。
法定代表人:KENNETHLIMKIANSWEE,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晶汇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晶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7元,由原告苏州市华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洁雯
书 记 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