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2执异1003号
异议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聪,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宇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883号。
法定代表人:梁越,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槐房联合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农工商联合公司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立锁。
被执行人:北京龙河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槐房北路德鑫嘉园办公楼1层2门。
法定代表人:李照祥。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一萱,女,1975年3月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宇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北京盛世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龙河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郭一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京02执272号]过程中,异议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7)京02执272号案件向(2018)京02执923号案件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立即发还异议人(2018)京02执923号案件已扣划到本院专用账户的异议人的案款五千万元;认定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北京槐房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宇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质押,对(2018)京02执923号案件租金不享有优先权。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 同
审判员 贾奕良
审判员 姜高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