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5224号
原告:北京盛兴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5号1号楼8层920。
法定代表人:盛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综合服务大厅。
负责人:康永生,主任。
被告: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洪,董事长
被告:北京龙河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槐房北路德鑫嘉园办公楼1层2门。
法定代表人:李照祥,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盛世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农工商联合公司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立锁,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槐房联合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洪,董事长。
原告北京盛兴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村民委员会、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北京龙河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盛兴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兴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盛兴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罗红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焦美杰
书 记 员 叶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