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河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初442号
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军,男,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鸽,女,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然,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雨,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农工商联合公司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立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然,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雨,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龙河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槐房北路德鑫嘉园办公楼1层2门。
法定代表人:李照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然,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雨,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宏南乡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西侧甲1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然,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雨,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公司、被告北京盛世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龙河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宏南乡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维
审 判 员  潘 伟
审 判 员  张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笑文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