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林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天津市林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26号 申请人: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52674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林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天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90651846X。 法定代表人:***。 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市林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799.3元(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宝支行,账号:2791********;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账号:1205********)。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林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799.3元(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宝支行,账号:2791********;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账号:1205********)。 案件申请费2124元,由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