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1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镇沿河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728311186X。
法定代表人:潘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4470XL。
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波,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曹 斌
审判员  聂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戴倩倩
书记员袁昌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