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81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1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5月2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潘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宜化小区一排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宋明合与***、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同意本院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581执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任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