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剑建筑有限公司

***与***、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8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1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5月2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潘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宜化小区一排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