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剑建筑有限公司

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949号
原告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张先荣,系**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金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