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91执0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湖光山色小区1号楼1-4号。
法定代表人耿忠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5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徐州特尔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因**未履行义务,江苏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江苏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