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如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通中商终字第0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忠。
委托代理人盛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如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
上诉人南通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如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商初字第0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南通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久斌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刘 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