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熟民初字第00256号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夏岳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工业园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周美菊。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木公司)诉被告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纺公司)、***、周美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金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土木公司诉称:201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承包施工4号生产车间及5号生产附属用房的土建、水电工程。原告按合同履行,工程于2013年11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因被告一未能按约给付工程款,被告一于2014年7月2日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工程款为580万元,扣除已付部分工程款,余欠工程款415万元在2014年9月份支付50万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365万元。如不能按时付款,加付违约金50万元,被告二、三为此进行担保。但被告一仅于2014年9月22日给付20万元,余款未付。原告屡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395万元并给付违约金50万元,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家纺公司、***、周美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金土木公司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2013年5月30日,金土木公司与家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金土木公司承包家纺公司的生产车间4#、生产附属用房5#的土建、水电工程,工程价款7716600元。基础完成付10%,主体完成付30%,竣工验收付10%,竣工后第一周年内付30%,余款竣工后第二周年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3年11月30日,上述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2014年7月2日,家纺公司向金土木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常熟市家纺制衣有限公司位于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2号。我公司委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造的4#车间和5#附属用房已于2013年十月竣工验收。我公司确认以上工程价为伍佰捌拾伍万元整(小写580万元),扣除已付款1686816.20元,余欠工程款整数415万元由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结算。具体付款期限为2014年9月份付50万元。201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65万元,如不能按时付款,自愿加付违约金伍拾万元整。”***、周美菊在该承诺书下方的担保人处签字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本案所涉工程经过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80万元,被告家纺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886816.2元,尚欠3913183.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承诺书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家纺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生产车间4#、生产附属用房5#的土建、水电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工程款。双方经过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580万元,扣除被告家纺公司已经支付的1886816.2元,还应支付3913183.8元。根据被告家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如果家纺公司未按该承诺书载明的付款期限付款,自愿加付违约金500000元,现家纺公司违约未按照承诺书付款,理应支付该违约金。被告***、周美菊在该承诺书下方的担保人处签字,愿意为上述家纺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周美菊对上述家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家纺公司、***、周美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13183.8元及违约金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二、被告***、周美菊对被告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240元,由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元,由被告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周美菊负担2602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26023元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判员  张金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缪译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