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罗国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执字第010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夏岳良。
被执行人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工业园一区。
法定代表人罗国锋。
被执行人罗国锋。
被执行人周美菊。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罗国锋、周美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给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13183.80元及违约金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罗国锋、周美菊对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40元,由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元,由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罗国锋、周美菊负担26023元。因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罗国锋、周美菊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违约金、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执行过程中,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罗国锋、周美菊于2016年2月达成和解协议,由常熟家纺制衣有限公司、罗国锋、周美菊于2016年2月底前归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夏工程有限公司57600元,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在每月月底前给付50000元,自2018年1月起在每月月底前给付100000元至付清为止。协议还明确本案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和解协议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钧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罗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