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与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斯可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3931号之一
申请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建林路******。
经营者:李惠珍,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涵,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苑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华雪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功,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梦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斯可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新坑路**v>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斯可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39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莞市永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已对被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斯可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已对被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斯可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勇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