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破1号之三

2020年5月20日,本院根据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本院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公告,并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后,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了债权表供债权人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其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429665.67元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书面异议书及证据,后经管理人复核调整确认其债权金额为5282664.41元。管理人公示此次债权调整情况后,无债权人对上述债权提出异议,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依法确认《无争议债权表》。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确认管理人编制的《无争议债权表(截至2020年8月27日)》中载明的核查认定债权。嗣后,债权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杨其峰、王文星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经审查后予以认定上述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分别为2600元、48376元、4017744元。另,管理人根据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异议,调整增加其确认债权金额为429665.67元;对金存晨的待定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161177.64元。管理人将上述新增债权、债权调整情况及待定债权确认情况形成报告邮寄给全体债权人,在异议期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管理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存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杨其峰、王文星的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审查认定情况报告已邮寄全体债权人,全体债权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282664.41元(含2020年9月28日裁定确认的债权4852998.74元);债权人金存晨对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61177.64元;债权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600元;债权人杨其峰对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8376元;债权人王文星对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017744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揭志刚

审判员  刘志华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