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嘉盛钢管租赁站、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1981号之一
原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嘉盛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横一路(名达塑料有限公司内),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薛晓刚,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天,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丽,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苑北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华雪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横泾佳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镇木东公路7495号。
法定代表人:徐林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凤,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嘉盛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横泾佳盛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嘉盛钢管租赁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横泾佳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嘉盛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苏州横泾佳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关于原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嘉盛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