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海某某同为建筑工程队与某某、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003号
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苑北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华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海**同为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东泾村(海**谢王路6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海**同为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海**同为建筑工程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海**同为建筑工程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 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