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889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华雪锋。
被申请人:苏州横泾佳盛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镇木东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林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横泾佳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横泾佳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横泾佳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横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横泾佳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建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文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