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5执7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温州美生泳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东路罗湾锦苑5幢114、115、116室,组织机构代码:576531904。
法定代表人程巧君。
被执行人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人民路21号阳光花园10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1265269。
法定代表人彭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5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美生泳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已于2019年3月21日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案号(2019)浙0305破2号。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案先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志法审判员倪新克审判员章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