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5执保312号
申请人:山东帝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齐河县舜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宣章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申请人山东帝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河县舜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2539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舜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齐河县舜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及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颜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