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4451号
原告:**,女,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云南卓尔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丽,女,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万达写字楼J1号23层2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铂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飞、孟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富铂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万元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8日,案外人云南卓尔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公司)向被告富铂源公司转账6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和卓尔公司签订《借款补充协议》,《借款补充协议》约定:第一,被告***、被告富铂源公司认可该笔债权已由原告**享有,被告***作为被告富铂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就该笔欠款与富铂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富铂源公司认可被告***于2021年3月6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同意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第二,两被告共同承诺于2022年2月1日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如未清偿,赔偿原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借款补充协议》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富铂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8日,卓尔公司向富铂源公司转账60万元。2021年3月6日,***向**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向**借到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元,期限为1个月,于2021年4月6日前一次性还清,若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及借款人名下的资产抵押。如若未还款,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21年12月30日,**(甲方)、***(乙方)、卓尔公司(丙方)、富铂源公司(丁方)签订一份借款补充协议,内容为:“鉴于:丁方因投标凤凰古城沱江沿河两岸夜景亮化提质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向丙方借款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人民币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丙方于2020年7月7日向丁方汇款60万元整。2021年3月6日,甲方受让了丙方该笔债权,乙方作为丁方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3月6日,向甲方出具了《借条》,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本补充协议如下:第一,乙方、丁方认可该笔债权已由甲方**享有,乙方***作为丁方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就该笔欠款与丁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还款责任;丁方认可乙方***于2021年3月6日为甲方出具的《借条》,同意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第二,乙丁两方承诺于2022年2月1日向甲方清偿借款本息,如未清偿,赔偿甲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万元。
本院认为:富铂源公司向卓尔公司借款60万元事实清楚,卓尔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承诺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要求富铂源公司、***偿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6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富铂源公司、***未能按照借款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还款,故**要求两被告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赔偿其律师费3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
二、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万元;
三、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况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