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40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240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7号A1105。
法定代表人:惠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华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张杨公路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1305A室。
法定代表人:路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4,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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