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港市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新世纪空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82民初8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皇潇丽,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上耀新村6幢。
法定代表人路玉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祥,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新世纪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葛建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晓东,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戴忠岐,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张家港市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山建筑公司)、张家港新世纪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新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5日、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皇潇丽、被告双山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祥、被告新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晓东、戴忠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城花园1幢201室业主。2014年7月,被告双山建筑公司为被告新世纪公司在原告小区东侧建造优成大厦,其浇灌柱作业导致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双山建筑公司承担原告房屋修复费用10万元,被告新世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双山建筑公司辩称,1、原告房屋什么时候出现裂缝没有证据证明,实际上原告房屋的裂缝是陈旧性裂缝,与原告的施工没有因果关系。2、双山建筑公司的灌注桩作业完全符合建筑规范,施工中没有对原告产生能造成房屋受损的情况。3、原告房屋处于该幢二层,该幢一、三层均没有出现裂缝,因此原告房屋出现裂缝与双山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因果关系。4、如果原告房屋确实存在裂缝且系双山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的,原告应当提供有效证据。5、原告要求双山建筑公司承担房屋修缮费10万元没有依据。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世纪公司辩称,优成大厦工程是我公司发包给双山建筑公司施工的,相关房屋损害即使与工程施工有因果关系,也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新世纪公司与被告双山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新世纪公司将优成商厦及地下人防工程发包给被告双山建筑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包括桩基、土建和安装,合同工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系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城花园1幢201室业主,优成商厦工程位于南城花园小区东侧。在优城商厦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认为其房屋出现裂缝,该裂缝系被告双山建筑公司的灌注桩作业造成的,经向相关部门反映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成,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房屋裂缝的产生与被告建筑公司的灌注桩作业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出具第SF201605058号鉴定报告,结论为:1、201室房屋目前主要存在涂料墙面抹灰层不规则裂纹、面砖墙面裂缝、预制板拼接缝、预制板连接处粉刷缝;2、上述裂缝等形成的主要原因为房屋自身材料老化,收缩变形等,与优成大厦基坑施工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是认为自己房屋出现裂缝系被告方的施工行为造成的,但经鉴定,原告房屋出现的裂缝等形成的主要原因为房屋自身材料老化,收缩变形等,与优成大厦基坑施工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季新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