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061号
原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广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道连,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才。
原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且明确不再缴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闫高阳
书 记 员  凌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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